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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4-01 02:26:00 作者:本站记者 浏览量:2710
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 开展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高厅[2000]10号 |
为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推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进展,积极发展高等教育,教育部决定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为保证此项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 几点意见。 一、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拟建设网络教育学院的试点学校,应在校内开展网络教学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现代通信网络,向社会提供内容丰富的教育服务。网络教育学院的主要任务应包括: 1. 开展学历教育。面向社会招收学生,主要通过网络教学的方式来完成学历和学位教育的教学工作;面向全日制在校生,开设网络课程,取得单科学分,同时可实现校际之间的课程互选和学分承认。 2. 开展非学历教育。面向社会开设继续教育课程,包括课程培训、岗位培训、证书考试和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等,为社会从业人员参加学习提供服务。 3. 探索网络教学模式。通过试点逐步建立起包括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件制作、自学、辅导、作业、实验和实践教学、网上测试、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网络教学模式,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 4. 探索网络教学工作的管理机制。通过试点逐步建立并完善包括招生、注册、收费、学籍管理、考试组织、学分认证、证书发放、毕业等网络教学工作的管理制度,建立起适应信息化社会需要的网络教学工作管理机制。 5. 网上资源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减少重复建设,协作开发丰富的高质量的网上教学资源、试题库及网上测试系统,保证网络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并建立起资源共享的形式和运行机制,形成网上教育资源建设的滚动发展机制,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 二、试点学校的基本条件 网络教学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投入很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管理复杂。因此,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试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声誉,在教学改革中取得了突出成绩,已经建立了有效的校内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机制,具有较强 的综合实力。 2. 能够归口管理。试点学校的网络教学工作要统筹规划,对网络资源和远程教育资源要进行整合,并由网络教育学院归口管理。网络教育学院机构设置要合理,管理制度要健全。 3. 指导思想正确,实施方案可行。网络教育学院提出的办学指导思想要明确,教学方案要符合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趋势,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监控机制要切实可行。拟开展网络教学的专业其主要课程要能够在网上进行教学,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符合国家同层次同类专业的标准。 4. 软硬件条件符合要求。校园网络能够满足网络教学的需要,并且具有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特别是网上教学资源建设的基本要求,具备较强的网络教学和管理能力。 5. 经费和师资队伍。试点学校有足够的经费投入,有高水平的教师和管理队伍,有专职的教育技术和网络技术人员,能够承担网络教育学院的课程。 6. 社会需求旺盛。拟开展网络教学的专业或专业领域,试点学校在全国或本区域具有优势地位,社会对此专业或专业领域的人才需求旺盛。 三、试点工作的管理方式 开展网络教学工作要充分发挥网络教学工作所具有的开放性、协作性和交互性,改革教学管理体制,探索并逐步形成适应网络教学工作和终身教育需要的教学管理体制。 1. 网络教育学院应该是由试点学校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学院,具有教学、技术管理与服务职能。负责制定本学院的网络资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学历和非学历的网络教学工作;负责校外教学服务体系的日常管理;为全校开展网络教学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2. 网络教育学院可根据本校已经具备的学历学位授予权资格,与学校职能部门共同商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研究生有关专业学位的教育,本科(包括主修专业、辅修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高职高专等层次的学历学位网络教学工作,有关学位授予和毕业资格审查应由学校职能部门负责。 3. 网络教育学院可根据社会需求,在本校已设置专业范围内选择开展网络教学的专业。社会急需的现行本科专业目录之外的新专业,由学校提交专业论证报告,报教育部备案后,限在本网络教育学院设置。 4. 网络教育学院可以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来录取学生,也可自行组织考试录取学生,招生形式和入学标准由试点学校自行规定。招生计划由试点学校根据网络教育学院的办学能力自行制订,根据校外教学点的条件确定招生地区,且应向西部地区倾斜。每年度的招生计划和实际招生情况由试点学校报教育部备案。 5. 网络教育学院应实行学分制。学历教育的学分有效期和修业年限由学校决定。对达到本、专科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何种形式的毕业证书,由学校慎重研究后自行决定;学历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制,并实行电子注册制度,注册办法另行规定;电子注册后,国家予以承认。 6. 对网络教育学院的学生,可按教育成本收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学校所在地收费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网络教育学院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7. 试点学校每年度在各地区的招生计划、实际招生情况和校外网络教学支撑服务机构,需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8. 教育部将聘请专家组成网络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咨询、指导各高等学校的网络教学工作,接受教育部的委托评估网络教育学院。参加网络教学试点的学校还应组织网络教学试点协作组,自行开展交流、协作等活动。 9. 本项试点期限为4~5年,每学年结束后,试点学校需及时向教育部上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试点2年后,教育部将组织中期检查;试点期满后,教育部将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在试点期间,对教学质量达不到国家要求的,将暂停试点的招生资格;对乱发文凭,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者,教育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四、启动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工程,实现资源共享,支持网络教学工作 教育部将启动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工程,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项目"的经费,重点支持若干高等学校网络教育学院的网络课程建设和应用,并实现资源共享。 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工程将在2年之内,重点规划建设200门左右基础性的网络课程,并实行项目管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具体项目将根据各试点学校提出的网络课程建设计划进行规划,然后公开申请,引进竞争机制,按照同等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以网络课程建设带动素材库的建设,以素材库的建设推动网络课程的建设。 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工程所建设的网络课程,不仅要用于若干所高等学校网络教育学院的试点,而且还应用于校内和校际之间的网上选课以及学分的承认,特别要支持发达地区的高等学校和西部地区的高等学校通过网络教学进行支援,使全国各地的学生都能够共享先进的教学方法和丰富的教学资源,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整体质量和效益。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工程还包括开设网上讲座。教育部将统一规划和协调网上讲座,邀请著名学者进行人文素质讲座和科学技术讲座,并对所有的高等学校开放。 五、开展试点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开展网络教学工作要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建立新的教学模式。网络教育学院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思想,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充分体现网络教学所具有的开放性、协作性、交互性等特点,发挥网络教学的优势,探索网络教学的各个教学环节,逐步形成有利于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的网络教学模式。 2.网络教学是一种新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具有多种技术模式,如实时与非实时、卫星网和互联网,交互和无交互等等,要加强对各种技术手段的研究,合理选择技术路线,综合利用多种媒体。要利用面授教育、函授教育、卫星电视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作为网络教学的补充,弥补网络教学的不足,特别要解决好实验和实习环节的教学问题。 3.开展试点的学校,首先要搞好校内的网络教学和网上教学资源建设工作,网络教学要与校内的传统教育相融合,推动传统的大学教育转变教学思想、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手段, 建立起适应网络时代的教学模式。网络教学还要与卫星电视教育、函授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等传统远程教育相结合,推动传统远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4. 要大力加强对网络教学的研究与应用工作,处理好网络教学与传统面授的关系,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传授知识与素质教育的关系,并要体现到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中去。 5. 开展网络教学工作的过程中,要树立资源共享的观念,积极保护知识产权,建立资源共享的形式和机制。不仅要共享网上教学资源,还应共享校外的教学支撑服务体系。例如,可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大学遍布全国的办学网点,建立起网络教育学院的校外教学支撑服务体系,将高等教育送到农村、边疆和不发达地区。又如,通过认证或收购建立全国共享的课件库,尽量减少学校自行建设课件的重复,保证国家投入的经费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产生最大限度的效益。 6. 高等学校开展网络教学工作,要加强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充分把握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趋势。网络教学是一项新生事物,应该充分发挥教师和学生的创造性,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创造条件,跨越式发展。学校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网络教学的研究与管理,积极探索适应网络教学的管理模式,支持网络教学的试点,做好服务工作。试点学校和网络教育学院一定要把好教学质量关,积极稳妥地推动网络教学工作。试点学校及其校外网络教学支撑服务体系,必须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网络安全和保密的规定,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保证网络教学工作的健康发展。 教育部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远程教育试点工作,是国家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教育部将不断总结网络教学试点工作的经验,并根据试点情况调整有关的管理办法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规范、合理的管理制度。 经教育部先期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学校,需按照本意见调整、规范试点工作,执行统一的政策和规定。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二OOO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