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贝博艾弗森官方网站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的条件及设立程序
发布时间:2017-06-27 16:02:21 作者:网教科 浏览量:8250
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的依托建设单位条件
1. 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关办学资质,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具有满足办学要求的固定办学场地,须提供办学场地自有房产权属证书或3年及其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合同期限在办学有效期内)。
3. 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4. 能够设立专职机构和人员负责网络教育的招生管理、教学教务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技术支持等。
5. 有满足学生管理服务需要的办公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符合安全消防要求的教学及学生活动场地,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和相对稳定的符合要求的考试场所,并具有进一步拓展办学空间的相应条件或能力。
6. 具备网络教育相关专业教学需求的师资队伍,能够保证部分课程教学辅导、答疑等工作的顺利进行,能够胜任指导毕业生完成毕业论文。
7. 具备符合网络教育所需要的硬件条件及支撑环境。
(1)公众网的接入带宽不低于2MB,内部局域网不低于100M,具体带宽由校外学习中心根据学生规模及上网情况确定,但应保证学生能同时上网登录学院网络教育教学教务管理平台及点播多媒体课件;
(2)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
(3)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并与互联网连接),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仪或大屏幕投影电视、不间断电源等设备;
(4)配备专用的计算机机房,计算机数量应该与学生规模相适应。
校外学习中心设立程序
1.申请单位按照学院相关要求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正式申请文件;
(2)申请单位概况、申请办学类别、层次、规模;
(3)申请单位实施管理的领导小组和初步设想;
(4)申请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E-mail;
(5)申请单位专职管理人员汇总表、专职辅导教师汇总表、兼职辅导教师汇总表;
(6)申请单位办学资质及固定办学场所证明材料扫描件:公办学校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办学场地自有房产权属证书或3年及其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合同期限在办学有效期内);
(7)申请单位办公场所、教学场地、计算机机房等地点的实地拍摄照片。
2. 学院对申请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学院派人进行实地考察。
3. 学院对申请单位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最终确定联合办学单位。
4. 学院与确定的联合办学单位共同协商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5. 学院和申请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共同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6. 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学院正式在当地设立校外学习中心,联合办学协议正式生效,即协议有效期从备案批准之日算起。如未获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则此前签订的协议自行失效。
7. 学院对新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网络教育业务培训,并在学院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布。